毀損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M-113-易-1380-2025022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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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彥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周彥宏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翁劉瑞英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256號 被 告 周彥宏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彥宏於民國112年2月間,購買新竹縣○○鎮00000○00000地 號土地,而翁劉瑞英則係新竹縣○○鎮0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上開土地相比鄰。周彥宏於112年4月10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鋸斷坐落本案土地上之樹木1棵。 二、案經翁劉瑞英委託翁寧琪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彥宏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翁寧琪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新竹縣○○鎮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本案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