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M-113-易-218-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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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麟 選任辯護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9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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