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M-113-易-218-2024112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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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麟 選任辯護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9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