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CDM-113-易-45-2024111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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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慎皓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慎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慎皓因詐欺案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3年8月13日向被告之住所為補充送達,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被告嗣在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