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8
案號
SCDM-113-易-555-2025022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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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程 吳力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 81、202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煒程、吳力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