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8

案號

SCDM-113-易-555-2025022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程 吳力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 81、2025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煒程、吳力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