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3-易-653-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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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素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李奕樺分別係址設新竹縣○○鄉○○○○○○巷00號3樓、2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緣李奕樺前以上址3樓房屋漏水致上址2樓房屋天花板、地磚污損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修繕房屋,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699號審理。嗣本院上開民事案件承審法官王佳惠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3時許,會同上開民事案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林文淦、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人陳文欽建築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2名警員等人至上址3樓房屋現場勘驗房屋現況。甲○○於王佳惠當場向其表明法官之身分及該次勘驗之目的、範圍,並已看見會同到場之警員身著警察制服後,已明知王佳惠及到場之警員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正執行職務中。詎甲○○非但拒絕王佳惠等人進入上址3樓房屋進行勘驗,反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單一犯意,接續對王佳惠及到場之警員等人辱罵「是你在狗叫」、「幹你娘」、「你們法院都是垃圾人家在當的啊?」、「你們就是人渣就是人渣」、「我隨便嫁給我一個同學都比你們這些垃圾人渣好」等語,而以此等方式於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 二、案經本院告發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 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略以:我 覺得他到我家去,我是正常的在家裡,我不知道在我家也有妨害公務,我覺得我沒有構成犯罪,我當時根本沒有看到警察,有人穿便服過去,她說她是法官,也沒有搜索票,所以我覺得很意外,我確實有說你們真的有些人是人渣,但我說的人渣是對我造成傷害,所以我罵人渣有錯嗎?不要自己對號入座,才要亂給我告,自己做的虧心事自己來承認他是人渣,才說我罵他,我家不是公園,也沒有搜索票,怎麼可以愛進去就進去呢,也不是法官,他來騷擾我,我已經覺得很煩了,為什麼一天到晚來我家煩我、錄音,來我家錄音也沒搜索票,憑什麼資格進去,他們這樣騷擾,我才會氣的不住那邊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至第123頁、第128頁)。經查:  ㈠被告係址設新竹縣○○鄉○○○○○○巷00號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 上址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李奕樺前以上址3樓房屋漏水致上址2樓房屋天花板、地磚污損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修繕房屋,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699號審理,並經該案承審法官王佳惠於前揭時間、地點,會同前揭人員到場勘驗房屋現況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案件影卷(下稱本院民事卷)所附民事起訴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民事委任書、本院112年9月14日新院玉民簡112訴699字第1129017269號函(稿)、本院112年10月17日民事報到單、勘驗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該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23頁、第29頁、第37頁、第77頁、第87頁至第94頁;以上均影本);又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勘驗時,拒絕王佳惠等人進入上址3樓房屋進行勘驗,且在該屋門內,隔著大門紗窗與門外之王佳惠及到場之警員等人對話過程中,對王佳惠等人辱罵「是你在狗叫」、「幹你娘」、「你們法院都是垃圾人家在當的啊?」、「你們就是人渣就是人渣」、「我隨便嫁給我一個同學都比你們這些垃圾人渣好」等語等事實,則有警員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附於本院民事卷證物存置袋內)及本院上開民事案件勘驗筆錄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審理程序中勘驗筆錄即本判決附件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民事卷第97頁至第112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863號卷第22頁、本院卷第123頁、第131頁至第147頁),是此部分客觀事實均堪認為真。  ㈡依上開警員密錄器影像光碟暨本院上開民事案件勘驗筆錄影 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審理程序中勘驗筆錄即本判決附件等所示,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開啟上址3樓房屋大門,雖未開啟該大門外側紗窗門讓王佳惠等人進入屋內,然確有隔著紗窗與門外之王佳惠等人對談至少約18分鐘(參本院審理程序中勘驗筆錄所示編號一至六之勘驗影像檔案:每個檔案時長均為2分59秒;編號七之勘驗影像檔案:迄被告將門關上前,歷時約20秒),對話過程中,王佳惠曾向被告表示「您好,我這邊是法院,你先把狗給牠綁一下好嗎?」、「我們現在就是來看一下有關於原告說你們佳有漏水的情況...」、「我們進去看一下你家的屋況。」、「我們總是得要確認看看樓下的漏水跟你有沒有關嘛,對不對?」、「我們看過他的,那現在來看你的,看你的是不是跟他沒關係,這樣好嗎?總是要讓我們了解一下法院才能夠判斷說你不用為他家的漏水負責。」、「這個黃小姐,我跟你說一下,我們進去確認一下狀況,看看說到底你裡面現在的情況是甚麼...(被告:勘驗票來啊!)跟樓下有沒有關係...(被告:勘驗票來!)這個不用甚麼票,我們本身就有證件,我們帶證件過來。」、「那如果是這樣,黃小姐,今天案子到法院,你不來開庭,也不願意讓法院進去看,我們就依法判決,他要你賠償的金額,我們就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4頁、第143頁、第145頁),到場之警員亦曾向被告表示:「(敲擊被告住處大門)你好,有人在嗎?派出所。」、「你讓我們看一下,我們不是去拆你家,你不要這麼擔心這麼多好不好,只是說哪邊有誤會我們要講清楚,哪邊有細節要檢查清楚,不是說來處理你的,好不好?(門內狗持續在吠叫)你看我都好聲好氣的都給你罵了,我們只是要做我們的事情而已,不要這樣為難我們好不好?」、「法官都來了你還要我怎麼樣啊?」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第136頁、第142頁),足見王佳惠及到場之警員已向被告清楚表示其等身分及到場勘驗之目的;且從上開密錄器影像畫面觀之,到場之警員係站在上址3樓房屋大門前,正面面對門內之被告,故被告應可輕易透過大門外側紗窗門看見該等警員身著警察制服,自難諉稱其未見到警察或不知其等身分。復參諸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年齡為58歲,先前曾因涉犯毀損、妨害自由、妨害公務、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偵查、審理或判刑、執行之經驗,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0頁),是被告係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對於警員、法院執行公務之過程應有相當程度之認識,堪認被告於案發時對於王佳惠及到場之警員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乙節,應具有充分之認識。再者,依上開密錄器影像暨勘驗結果所示,被告於對話過程中數度表示其認為上址3樓房屋並無漏水損鄰之情形,且陳稱係遭他人所誣指等語,足見被告對於其因上址2樓、3樓房屋間漏水問題而涉訟乙事,並非毫無所悉,則其對於王佳惠等人係為處理上開民事案件而到場執行職務乙情,自難諉為不知。  ㈢按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 侵害個人法益之公然侮辱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而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惟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讓。蓋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例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本人或其在場之主管、同僚等,均得先警告或制止表意人,要求表意人停止其辱罵行為。如果人民隨即停止,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系爭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然如人民以觸及公務員身體之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例如對公務員潑灑穢物或吐痰等),或如有多數人集體持續辱罵,於此情形,則毋須先行制止。至於人民以具有表意成分之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不論是否觸及公務員身體,就其是否構成系爭規定所定侮辱公務員罪,仍應由法院依本判決意旨於個案認定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意旨參照)。經查,依上開警員密錄器影像光碟暨本院上開民事案件勘驗筆錄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審理程序中勘驗筆錄即本判決附件等所示,本案被告拒絕王佳惠等人進入上址3樓房屋,並開始對王佳惠等人有較激烈之言語,甚至開始對王佳惠等人辱罵之初,王佳惠即曾向被告表示:「好那你不要激動,那我們就是把它講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到場之警員亦曾向被告表示:「姐姐我們今天只是要來調解這件事情...(被告持續叫罵,因對話重疊僅辨識被告叫罵「幹你娘」、「偽造文書」等語)你冷靜一點我們今天不是來針對你,我們今天只是來處理這件事情的,好不好?...」、「你冷靜一點...冷靜一點啦(被告持續叫罵,狗也在門內吠叫)都講中文有必要這麼激動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第136頁);嗣被告接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詞對王佳惠等人辱罵之過程中,王佳惠再度向被告表示:「今天你講的話我們都有錄音,那如果有違反一些責任,之後會再做處理,我們需要這樣處理事情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到場之警員亦向被告表示:「你看我都好聲好氣的都給你罵了,我們只是要做我們的事情而已,不要這樣為難我們好不好?」、「不要這樣子啦,發這麼大火氣幹嘛?」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第138頁)。是依被告與王佳惠等人對話過程所彰顯之整體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觀之,被告並非僅係偶發性、一次性、短暫對王佳惠等人為口頭嘲諷、揶揄等行為,而係持續、具體以「垃圾人家」、「人渣」等詞辱罵王佳惠等人,且經王佳惠及到場之警員以上開較為和緩之方式對被告警告、制止後,被告仍置之不理,繼續對王佳惠等人辱罵,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應認被告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又依本案民事卷附勘驗筆錄及上開密錄器影像暨勘驗結果所示,因被告接續對王佳惠等人辱罵之行為,導致王佳惠等人無法就本院上開民事案件完成現場勘驗,且無法透過其他合法方式達到原欲執行此部分職務之目的,堪認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已達足以干擾王佳惠及到場警員遂行公務之程度。  ㈣綜上所述,被告為前揭行為時,主觀上已知悉王佳惠及到場 警員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明知王佳惠等人正在執行職務中,仍以犯罪事實欄所載言詞辱罵王佳惠等人,其主觀上應有侮辱公務員之認識與犯意,該等言詞客觀上亦足以影響王佳惠等人執行公務,核與刑法侮辱公務員罪之規定暨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罪數:   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先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詞辱罵 王佳惠等人之複數行為,顯然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目的,而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空間內為之,且侵害之法益相同,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5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10年1月2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妨害公務案件之拘役刑至同年2月5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相符,構成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上開前案亦係犯侮辱公務員罪,是被告前因同一罪質之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到3年內,再次為本案犯行,足見其就同一罪質犯罪之再犯率較高,刑罰反應力薄弱,先前所處之刑罰難收矯治之效,而有加重其刑之特別預防必要,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尚不生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有前揭構成累犯之論 罪科刑紀錄外,另有多次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此部分於本案未構成累犯),詎被告仍不知戒慎其行,歷經上開案件偵審後,面對本院法官及警員就前揭民事案件依法執行職務,非但未予配合,反以前揭言詞恣意辱罵該等執行職務中之公務員,蔑視該等公務員之執法尊嚴,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妥適執行,是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應嚴予非難。又被告自始否認犯行,且於本案偵查、審理中,數度表現出對於我國公務或司法體系之敵意,對其行為始終未能認知錯誤、表示悔過或歉意,堪認其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本案被告係以言語辱罵前揭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未直接與該等公務員為肢體或物理上之接觸,足見其手段尚非屬最為嚴重之情形。另衡諸被告自述其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29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意旨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之刑度(見本院卷第129頁)稍嫌過重,而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基於對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之犯意,將其飼養之犬隻放出,任由該犬隻在王佳惠等人周圍徘徊、吠叫,且恫稱「老娘這口氣沒有消是不會放過你們的啦」等語,致王佳惠心生畏懼而妨害其執行公務。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雖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但也必須是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思,或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依上開警員密錄器影像光碟暨本院上開民事案件勘驗筆錄影 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審理程序中勘驗筆錄即本判決附件等所示,本案被告與王佳惠等人對話過程中,被告所飼養、暱稱「豆豆」之犬隻不定時在場吠叫,然自該密錄器影像內容觀之,該犬隻均係在上址3樓房屋內吠叫,並未出現在該密錄器影像畫面中。又依該密錄器影像畫面中之人即王佳惠、到場之警員及其他在場之人之頭部動作、表情、對話內容及被告之言詞所示,可知「豆豆」疑似有2至3次以不詳方式走出上址3樓房屋大門外側紗窗門至王佳惠等人所處位置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38頁、第143頁、第145頁),然並非被告主動開啟大門外側紗窗門將「豆豆」放出,亦未見被告有指揮、命令「豆豆」靠近王佳惠等人之動作,且「豆豆」在王佳惠等人身邊之時間甚短,期間亦無吠叫或朝王佳惠等人攻擊之情形,復未見王佳惠等人有因「豆豆」在旁而出現閃躲之動作或表現懼怕之情形,故尚難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稱「將飼養之犬隻放出,任由犬隻在王佳惠等人周圍徘徊、吠叫」之行為,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行。  ㈡依上開密錄器影像暨勘驗結果所示,被告雖曾對王佳惠等人 稱「老娘這口氣沒有消是不會放過你們的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然觀諸其當時所陳述之完整內容為「而且我知道你們都是那些民選的過來這邊,你們那些民選不過是4年,你們搞東搞西有甚麼屁用,4年下台就等著去坐牢啦!我還不知道你們都是這些民選...你們自己都不是這些民選...都是那些民選的派來的啦,我跟你講你們搞東搞西都沒辦法解決事情啦,老娘這口氣沒有消是不會放過你們的啦!」等語,復以被告前後話語之整體脈絡觀察,堪認其上開言詞係表達其對於我國政府、公務或司法體系不滿之際,抒發個人怨氣之語,亦未具體表示欲加害王佳惠等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意,依一般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尚難認該等言詞已達刑法所稱「脅迫」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本案尚無充分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對王佳惠等人為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所稱「強暴」之犯行,亦難認被告所為前揭言詞已達該罪所稱「脅迫」之程度,是被告所為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公訴意旨此部分之所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3年度易字第653號勘驗筆錄 勘驗標的: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影卷證物存置袋內名稱「112年訴字699號簡股112年10月17日忠信一巷29號密錄器影像檔」之光碟內之影像檔案7個(檔案名稱詳下述) ------------------------------------------------------ 一、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07.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密錄器錄影畫面時間(下同)15:14:36-15:14:41】 (畫面為被告所有新竹縣○○鄉○○村○○路○○○巷00號3樓房屋大門,大門外側另有一紗窗門與外相隔。) 員警:(敲擊被告住處大門)你好,有人在嗎?派出所。 【15:14:41-15:15:00】 (員警持續敲擊大門,原告訴代面向大門站立於大門右側,其後自屋內傳出門鎖開啟聲,被告開啟大門後隔著紗窗與外進行對話。) 【15:15:01-15:16:27】 法官:請問是黃小姐嗎? 被告:是啊。 法官:您好,我這邊是法院,你先把狗給牠綁一下好嗎? 被告:我的狗都沒在綁的啦。 法官:那請你還是處理一下。 員警:不好意思還是請你綁把牠綁起來。 被告:又沒咬你你在緊張甚麼? 法官:這塊不是這樣說,是說到時候... 被告:現在有甚麼事情你趕快說趕快做好不好?(對話過程持    續有狗吠聲) 法官:請你先把門打開好嗎? 被告:甚麼事情要做甚麼事情你給我說清楚! 法官:我們現在就是來看一下有關於原告說你們家有漏水的情    況...(對話過程持續有狗吠聲) 被告:哪裡有漏水!他們故意灌我家裡的啦! 法官:好那你不要激動,那我們就是把它講清楚,你先把狗處    理一下,讓我們當面講,好不好?可以嗎? 員警:姐姐我們把狗繫起來,不然有些人會怕狗,這樣我們不    好講話。 被告:狗沒有在繫的啦!幹嘛要繫啊? 員警:不然你把牠關到一個房間好不好,那你現在講話狗一直    叫... 被告:我關房間牠更會吵啦! 員警:牠在那邊一直叫我們也無法好好講話。 被告:牠哪有在叫是你在叫,是你在狗叫!(時間:2023/10/1    7 15:16:15) 法官:這一塊黃小姐,我們是希望你先把狗處理,大家可以當    面說話... 被告:你就說吧你有甚麼事你就說吧! 法官:那你把狗先處理一下。 【15:16:28-15:16:38】 (被告對屋內吆喝指揮犬隻。畫面中原告訴代面向被告住處大門站立於大門右側,法官面向被告住處大門站立於大門前方,樓梯口則另站有一名員警。) 【15:16:39-15:17:36】 被告:幹嘛啦,甚麼事啦! 法官:那現在可以開門嗎? 被告:我為什麼要開門?要開門做甚麼你說阿! 法官:我們進去看一下你家的屋況。 被告:我家的屋況?你要賠我是嗎? 法官:我們總是得要確認看看樓下的漏水跟你有沒有關嘛,對    不對? 被告:笑死人,我家的地板全部都給我淹,淹水淹好幾次,我    還氣到把他的水管給他弄破咧。 法官:好那你現在可不可以開門我們當面說,然後也看一下你    的屋況的狀況好嗎? 被告:你幹嘛你想要激底我啊?幹你娘咧,拎祖媽有欠你們    嗎?有欠你們嗎?(時間:2023/10/17 15:17:19) 員警:姐姐我們今天只是要來調解這件事情...(被告持續叫    罵,因對話重疊僅辨識被告叫罵「幹你娘」、「偽造文    書」等語)你冷靜一點我們今天不是來針對你,我們今天只是來處理這件事情的,好不好?我們今天出面... ------------------------------------------------------ 二、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08.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15:17:36-15:19:46】 (接續2023_1017_151438_607.MP4檔案錄影內容,畫面可見被告住處大門外側紗窗門仍關閉,被告僅開啟大門隔著紗窗與門外眾人對話。) 被告:我家地板都給你灌得好幾次啦...(持續叫罵) 員警:那你這樣情況讓我們看一下嘛,發生這個事情我們來解    決的... 被告:看一下?你要看甚麼看你不會去看他們...明明就是他們    那邊...(對話重疊無法辨識完整句子) 法官:我們看過他的,那現在來看你的,看你的是不是跟他沒    關係,這樣好嗎?總是要讓我們了解一下法院才能夠判    斷說你不用為他家的漏水負責。 被告:你們一天到晚偽造文書,我是受害者,然後他去請求賠    償,蛤?你把我當甚麼啊?(門內狗持續在吠叫)那麼    好揩油啊?你們法院都是垃圾人家在當的啊?(時間:2    023/10/17 15:18:22) 員警:我們又不是說來跟你要錢還是怎樣,我們只是要進去看    一下了解實情是怎麼樣,不然我們在這邊幹嘛? 被告:他們家漏水是他們那個的...我還把我的水管那個暗管都    改成明管,他們家自己一天到晚故意給我灌水,蛤?...    搞成交(門內狗持續在吠叫無法辨識完整句子),我跟你們講你就是不讓我搞成交,我跟你們講你們才要倒楣    啦... 員警:你冷靜一點...冷靜一點啦(被告持續叫罵,狗也在門內    吠叫)都講中文有必要這麼激動嗎? 被告:你們就是太自私了啦! 員警:我今天自私就不會來管你了好不好... 被告:...不賠我錢,還故意把我家的東西到處用倒...把我的    東西...用壞掉...(被告持續叫罵,狗也在門內吠叫,    無法辨識完整對話內容) 員警:你這樣講也不是辦法啊... 被告:(被告持續叫罵,狗也在門內吠叫,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我家的馬桶好的嗎?沒有好的,冷氣好的嗎? 員警:你讓我們看一下,我們不是去拆你家,你不要這麼擔心    這麼多好不好,只是說哪邊有誤會我們要講清楚,哪邊    有細節要檢查清楚,不是說來處理你的,好不好?(門    內狗持續在吠叫)你看我都好聲好氣的都給你罵了,我    們只是要做我們的事情而已,不要這樣為難我們好不好    ? 被告:你一天到晚找律師來管我...沒有用,我跟你講拎祖媽袂    爽...有屁用嗎?...(被告持續叫罵,狗也在門內吠叫    ,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15:19:47-15:19:53】 員警:這沒辦法溝通耶,怎麼辦? 法官:沒關係我跟你說,(向畫面外原告訴代指示)你請鎖匠    過來... 【15:19:54-15:19:59】 (原告訴代下樓梯找鎖匠,被告在門後持續叫罵,因伴隨狗吠聲無法辨識完整內容。)   【15:20:00-15:20:36】   被告:我從83年就開始...房租兩家房子到現在十幾家,我跟你    講我走過這個法庭比你律師還長,所以我跟你講我沒在    怕你們,你不要一天到晚想要偽造文書...拎祖媽袂爽一    樣給你告啦!你們那是解決事情的方法嗎?(被告持續    叫罵,狗也在門內吠叫,無法辨識完整對話內容) 員警:你要不要喝口水...(被告持續叫罵,狗也在門內吠叫,    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 三、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09.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15:20:37-15:21:03】 (接續2023_1017_151438_608.MP4檔案錄影內容,畫面可見被告住處大門外側紗窗門關閉,被告開啟大門隔著紗窗與門外眾人對話,一名員警站立於門外靠樓梯處。被告持續叫罵,被告飼養犬隻也在門內吠叫,無法辨識被告對話內容。法官面向被告住處大門站立於大門前方,員警站立於大門兩側,被告飼養之犬隻疑似穿越大門洞口走出大門,法官與在場員警低頭注意該犬隻,經被告叫喚後該犬隻始返回室內。) 【15:21:04-15:22:29】 員警:不要這樣子啦,發這麼大火氣幹嘛? 被告:兩間廁所馬桶都壞的!冷氣也壞的!瓦斯爐也壞的!洗    衣機也壞的! 法官:好那我們進去看一下壞掉的情況,確認一下... 被告:我幹嘛要讓你看啊? 法官:你如果不願意的話,那黃小姐我覺得這樣對你來講會比    較吃虧,因為只有你自己看到,我們大家人都來了也沒    有辦法親自看到,就沒有辦法寫下來,那這一塊你自己    想想看這樣處理好嗎?我們不勉強。 被告:反正我都說了啦,信不信是你家的事啦,拎祖媽一口氣    不會消啦,你們就會倒楣啦,我跟你講我沒有這麼好欺    負啦,我告了10幾年我一樣可以再告你們20年啦! 法官:今天你講的話我們都有錄音,那如果有違反一些責任,    之後會再做處理,我們需要這樣處理事情嗎? 被告:你們這樣一天到晚偽造文書然後拘提我去做筆錄然後派    人騙我跟我交往騙我的錢然後還騙... 員警:不是,你今天該壞的東西都壞了,你這樣罵我們又要賠    一堆錢這樣值得嗎?你動一動腦筋好不好?拜託你讓我    們進去看一下... 【15:22:30-15:23:11】 (被告持續叫罵,因與員警對話重疊,僅辨識被告叫罵「你民事沒有賠」、「民事訴訟」等語。) 法官:我們看一下,做個紀錄就回去了,不會請你到警察局,    這樣可以嗎? 員警:不會拘提,要拘提要跟你好好講。 被告:我不會給你進來啦,你一天到晚給我偽造文書我幹嘛要    給你進來,而且你們這些都是來演演戲的,不知道在搞    甚麼的,你們根本不是甚麼檢察官甚麼...幹嘛給你看,    就算你今天要勘驗也要搜索票啦,我家可以給你隨便進    喔?把我家當甚麼? 法官:你是甲○○黃小姐對不對? 被告:是啊。 【15:23:12-15:23:36】 (法官向後走去並指揮書記官製作勘驗筆錄。在場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人陳文欽建築師站立於通往四樓之樓梯,被告住所大門旁樓梯處則站立一名員警與原告訴代。) 被告:我跟你講你不要在那邊給我搞東搞西,你們在那邊給我    搞東搞西我都知道。 ------------------------------------------------------ 四、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10.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15:23:36-15:24:32】 (接續2023_1017_151438_609.MP4檔案錄影內容,畫面可見被告住處大門外側紗窗門關閉,被告開啟大門隔著紗窗與門外眾人對話。法官於畫面外指揮書記官製作勘驗筆錄,員警站立於被告大門前方,原告訴代則站立於面對被告住處大門右側之樓梯處,被告開啟大門隔著紗窗向外叫罵。) 被告:我告訴你我要嫁給誰也是我自己的決定,不是你們今天    想要做甚麼就給我找一個人來給我當老公,拎祖媽20幾    歲... 22歲嫁我老公時都自己交往,今天我60歲了你們    還怎樣?派一個人給我結婚就認為你們拿到我的授權書    哦?你們就是人渣就是人渣,我要嫁給誰是我家的事,    我告你,我隨便嫁給我一個同學都比你們這些垃圾人渣    好,一天到晚...身分證也假的...(被告飼養犬隻又開    始低吼吠叫,致無從辨識被告對話內容)你們做錯多少    事啊?(時間:2023/10/17 15:24:05) 【15:24:33-15:25:51】 員警:(向後方法官詢問)那現在要怎麼辦? 法官:稍等一下... 被告:而且我知道你們都是那些民選的過來這邊,你們那些民    選不過是4年,你們搞東搞西有甚麼屁用,4年下台就等    著去坐牢啦!我還不知道你們都是這些民選...你們自己    都不是這些民選...都是那些民選的派來的啦,我跟你講    你們搞東搞西都沒辦法解決事情啦,老娘這口氣沒有消    是不會放過你們的啦!(時間:2023/10/17 15:25:15) 員警:好啦姐姐休息一下喝口水啦好不好? 被告:我被你們這樣子...包括我的出租房,裡面冷氣、熱水壺    都被弄壞掉,一次修理是5000... 員警:好啦姐姐你先喝口水休息一下好不好? 被告:你認為我今天受的...我今天給你們糟蹋,受了這麼多的    委屈會這麼簡單就放過你嗎? 員警:好啦喝口水休息一下啦! 被告:你們就是太自私自利了! 【15:25:52-15:26:36】 (員警向後與法官交談,法官繼續指揮書記官製作勘驗筆錄,原告訴代手機鈴響,下樓接聽電話,員警向前靠近被告住處大門,相隔紗窗門與被告對話。) 員警:黃小姐,最後一次啦,開個門好不好? 被告:不要,我為什麼要開個門?你要勘驗場地要有勘驗場地    的票啊!怎麼讓你隨便進來? 員警:法官都來了你還要我怎麼樣啊? 被告:而且你們都不是那些檢察官或甚麼,你們都是那些人渣    派來的啦! (時間:2023/10/17 15:26:36) ----------------------------------------------------- 五、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11.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15:26:36-15:27:22】 (接續2023_1017_151438_610.MP4檔案錄影內容,畫面可見被告住處大門外側紗窗門關閉,一名員警站立於大門前方,原告訴代自樓梯走上來,其後跟隨另一名男子;陳文欽建築師則站立於通往四樓之樓梯獨自使用手機。) 被告:我看就討厭啦,你不用站在那邊啦,我沒有在信你們啦    ,我以前配合你們是想說大家趕快解決,結果錢也拿不    到...(原告訴代從樓梯處向上走到被告住處大門前)給    我搞東搞西...豆豆(註:被告飼養犬隻姓名)進來!豆    豆進來...我知道你這個樓下吃到紅利,所以你叫警察搞    東搞西也沒有用,解決不了問題!我跟你講啦,你都是    被那些人渣利用了啦,你給我等著!我跟你講,你們等    著...要查封你的房子,你就會知道後悔啦! 【15:27:23-15:28:11】 (法官在畫面外指揮書記官製作勘驗筆錄。) 被告:當時給你們一點方便就來騙人,我要發動全世界的人對    付你!我跟你講,我自己三個女兒都是大學以上,碩士    畢業,你們這些只不過是頂多大學的人,你們根本都不    夠格...(被告持續向外叫罵,法官並與員警對話,無法    辨識被告完整對話內容) 法官:(與錄影員警對話)等下如果開門的話,她的狗你們有    辦法處理嗎? 員警:狗是還好啦,她開門應該會處理...應該是會攻擊,開開    看就知道... 【15:28:12-15:28:42】 (法官向前走至大門前方與被告對話。) 法官:這個黃小姐,我跟你說一下,我們進去確認一下狀況,    看看說到底你裡面現在的情況是甚麼...(被告:勘驗票    來啊!)跟樓下有沒有關係...(被告:勘驗票來!)這    個不用甚麼票,我們本身就有證件,我們帶證件過來。 被告:不用證件,那個身分證都能偽造假的給我...(法官:法    院有寄通知給你,對不對?)你不用跟我搞這麼多啦,這種場面我看多了啦! 【15:28:43-15:29:08】 (法官向後走至書記官處指揮書記官記明筆錄。) 被告:你不要替那個人渣打官司,若你再替他打官司你會倒楣    ,我知道你收那一點好處,我不是要交給那個人渣的啦    ...我跟你講那些人渣都偽造文書(無法辨識)... 【15:29:09-15:29:36】 (法官向前走至大門前方與被告對話。) 法官:那我請問你一下,你現在裡面...我們現在看得到的就是    你的客廳,那你廚房在哪邊? 被告:這裡的廚房但樓上沒有啊。 法官:你這層樓就可以了,3樓,你是不是打開讓我們看一下? 被告:我這裡的瓦斯爐在這裡啊,樓上一個單槽的,這裡是雙    槽的。 ----------------------------------------------------- 六、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12.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15:29:36-15:32:36】 (接續2023_1017_151438_611.MP4檔案錄影內容,畫面可見被告住處大門外側紗窗門關閉,法官、原告訴代及一名員警站立於大門前方;陳文欽建築師則站立於通往四樓之樓梯等待。) 法官:那你現在裡面有出租給別人嗎? 被告:我自己一個人在住。 法官:你現在一個人住,那是不是我們現在看一下你屋內的格    局? 被告:我幹嘛要給你看屋內的格局?(法官:當然是辦案有需    要啊。)拎祖媽就是不爽給你看,怎樣?(台語) 法官:那如果是這樣,黃小姐,今天案子到法院,你不來開    庭,也不願意讓法院進去看,我們就依法判決,他要你    賠償的金額,我們就依法處理,那判決之後你名下有很    多不動產我們都知道。 被告:今天是他要賠償我,你們要賠償我,還是我要賠償你,    你給搞我清楚蛤!把我地板全部都...(辨識不清)還    有!我把暗管都改成明管... 法官:好,那我跟你說因為你把暗管改明管,我們看一下確認    是不是改明管...你名下有竹北和平街18號5樓之3的房    子,還有台北市○○○○○路○段000號6樓之18的房子    ,還有高雄河北一路111之2號5樓的房子,還有湖口鄉光    華路151號的房子,這都是出租的小套房,然後包括這間    ...還有你聽我講完,還有新豐青埔子116之13號,還有    板橋信義路110巷4弄7號,還有台南永康區新興街8之3號    5樓之6,很多。所以你今天要這樣處理事情,法院沒有    意見,就大家在法院見,那還是說你現在開門,我們確    認看看你現在已經改成明管了,樓下漏水和你沒關,看    你要哪個(被告飼養之犬隻又在門外徘徊)。 被告:看我要哪個... 法官:你是不是開個門,讓我們看一下...(對話重疊無法辨    識)我們進來確認一下,寫下來對你比較有利,看要不要這樣。 被告:他那個是人渣啦!(時間:2023/10/17 15:31:52) 法官:他是不是人渣是一回事,現在要來確認你是不是改成明    管... 被告:我授權書也不會給他啦!我就給你講得很清楚,我自己    的兒子...(被告飼養的犬隻又開始低吼吠叫)是最高等    考上去的,而且10年前考上去的..(對話無法辨識),    你搞清楚沒有!(法官:好那我跟你確認...)而且當時    我還...(對話無法辨識)我們家五口都是要保人和被保    險人...(對話無法辨識)在保險公司1000萬以上,我跟    你講你們這些人都不夠資格跟我站在這裡講話,我跟你    講一句坦白話啦! ------------------------------------------------------ 七、勘驗影像檔案:2023_1017_151438_613.MP4 ★影像檔案時長2分59秒。僅就影像內與本案有關之畫面及對話內容擷取、摘要如下: 【15:32:36-15:32:56】 (接續2023_1017_151438_612.MP4檔案錄影內容,畫面可見被告住處大門外側紗窗門關閉,大門開啟,法官站立於大門前方,被告則隔著紗窗門向外對話。) 被告:(被告飼養的犬隻持續吠叫)我們家...我的女兒她們都    是大學以上,光是那個碩士就比你們還行啦!而且...    (無法辨識) 員警:不是啦姐姐,今天只是進去看一個東西這麼簡單,你幹    嘛... 法官:我們看一下你裡面... 被告:你們不用看!回去!(關上大門) (後續影像內容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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