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CDM-113-易-797-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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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86 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自己無出售公仔玩具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間,使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00」帳號(下稱本案露天拍賣帳號),與甲○○聯繫並佯稱:下標必須同時支付全額款項至指定帳戶,始屬預購成功云云,致甲○○陷於錯誤,甲○○遂於111年12月29日1時3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652元,至乙○○之子葉○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嗣甲○○遲未收受預購之公仔玩具,亦未能夠順利退款,因此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咸認具有證據能力。  ㈡復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家事事 件法所定之親子關係事件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利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借用其子葉○廷之帳戶收受詐騙款項,而葉○廷乃未滿18歲之人,因此就其本名,以及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均依前開規定不予揭露,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以及於本院準備程 序暨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頁、第49頁,本院卷第頁),並有以下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見偵 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48頁至第49頁)。  ⒉本案露天拍賣帳號之申登資料(見偵卷第18頁至第24頁)。  ⒊本案帳戶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8頁至第17頁)。  ⒋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34頁至第38頁)。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無出賣公仔 商品之真意,卻遂行本案網路拍賣詐欺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雖然坦承犯罪,然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陳明願於113年10月底前退款賠償予告訴人,而迄今卻未見任何行動,顯見根本沒有和解誠意可言;另參以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與情節、所詐得之財物種類與數額、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等情;兼衡其各項前案素行,以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工、日薪約1,500元、以婚需扶養4名子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被告因遂行本案詐欺犯行,獲有3,652元之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目前也仍未返還予告訴人,此業據前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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