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CDM-113-易-88-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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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3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對照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所載,顯係誤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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