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M-113-易-901-202412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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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幼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8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幼倫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1所示 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易幼倫(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因係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第166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879號、第880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另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24號簽結在案)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逾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月中旬某時,在苗栗縣頭份市之麥當勞附近,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男子取得2包第二級毒品大麻(總淨重1.17公克)及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507公克)(起訴書誤載3包均為大麻,應予更正,以下同)後而持有之;又於同年2月初某日晚上9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日月光飯店停車場前,以總額新臺幣(下同)23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樂」之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13包總純質淨重6.79公克,另有同時購入之1包白色粉末「委驗單位編號:113竹東13-4」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總純質淨重247.68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042公克,起訴書誤載為總淨重1.045公克,應予更正)後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3年2月3日下午2時10分許起,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3段168巷口、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新竹縣○○鎮○○路00號前執行搜索因而查獲,並扣得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4包(起訴書誤載為13包,應予更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1包、大麻2包、白色粉末1包(委驗單位編號:113竹東13-4,驗餘毛重約1.338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白色透明結晶1包(委驗單位編號:113竹東17,驗餘毛重約33.091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電子磅秤1台、手機2支始悉上情(同時扣得9MM子彈20顆、自製子彈9顆、達姆彈3顆等物,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由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9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6號審理中)。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易幼倫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 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0至14頁、第61至62頁,本院卷第201至202頁、第208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扣押筆錄(毒偵卷第18至32頁)、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毒品照片(毒偵卷第39至52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1995見毒偵卷第70至73頁、A1996見毒偵卷第74至76頁即第96至98頁即第119至121頁即第129至131頁、A1997見毒偵卷第77至78頁、A1998見毒偵卷第79頁即第103頁即第108頁、A1999見毒偵卷第80至81頁即第113至114頁、A2001見毒偵卷第83頁即第91頁即第143頁、A1995Q見毒偵卷第139頁反面至141頁、A19997Q見毒偵卷第14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709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卷第42至44頁)等附卷可稽,以及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佐。 (二)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而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之危害性則屬相同,因此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本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1包,以及含大麻成分之毒品2包,合計純質淨重大於20公克,此有前述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純 質淨重逾量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即持有純質淨重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持有第一、二級毒 品對社會治安將造成潛在之危險,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本案之第一、二級毒品,且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0餘公克,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參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眾多、持有期間之久暫、幸未將該等毒品流通而擴大損害;及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案發時從事銷售工作、經濟狀況不錯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08至209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大麻等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上揭外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持有毒品所用之物,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0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如附表編號9、10、12、13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無關,亦非違禁物,與沒收規定不符,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並表示拋棄編號9、10所示物之所有權(見本院卷第206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 註 1 海洛因 4包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75頁。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03公克,驗餘淨重4.99公克,純質淨重1.67公克(見毒偵卷第119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42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2 海洛因 1包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1頁。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507公克,驗餘淨重0.482公克(見毒偵卷第103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海洛因 6包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7頁。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63公克,驗餘淨重2.60公克,純質淨重0.78公克(見毒偵卷第113至114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43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4 海洛因 3包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93頁。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62公克,驗餘淨重5.57公克,純質淨重4.34公克(見毒偵卷第120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44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5 大麻 2包 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9頁。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合計淨重1.17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107公克(見毒偵卷第103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6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113年度院安字第1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7頁。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042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037公克(見毒偵卷第143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7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113年度院安字第1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1頁。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總純質淨重4.894公克(見毒偵卷第142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8 甲基安非他命 14包 113年度院安字第1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總純質淨重242.794公克(見毒偵卷第139頁反面至第141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9 不明粉末(委驗單位編號:113竹東17) 1包 113年度院保字第64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9頁。 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見毒偵卷第133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0 不明粉末(委驗單位編號:113竹東13-4) 1包 113年度院保字第64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3頁。 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見毒偵卷第119至120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 電子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5頁。 被告所有供本件持有毒品所用之物。 12 IPHONE13 PRO手機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0頁。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13 IPHONE7手機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0頁。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