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M-113-易-928-2025032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易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易崇與告訴人林億銘均同住位於新竹 縣○○市○○路0號蒲公英護理之家。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7日5時30分許,在上開處所之電梯內,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用腳踹及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右眼眼球鈍傷合併眼瞼瘀青及結膜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庭後具狀撤回本案告訴等節,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28號卷第31至32頁、第4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