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CDM-113-易-977-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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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58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792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 書記官 林汶潔 通 譯 許雅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子平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 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子平明知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5日2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夜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4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5月7日10時1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縣○○市○○路0段0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於前揭時地購入而非法持有之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4包(合計驗前淨重即純質淨重56.711公克),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四、附記事項: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依該 條項附表二編號所載,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大麻經風乾或烘乾程序乾燥後,即可逕行施用,其植株各部位均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等生物鹼成分,並以雌株花蕊及葉片之生物鹼含量較高,為吸毒者常施用之大麻部位。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外觀均為乾燥植物、呈乾葉狀且未見有成熟莖、種子及其製品之型態,有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考(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6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6頁至其背面),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合計驗前淨重為56.771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3日報告(收驗)編號A3379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1份(見毒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驗前淨重合計56.771公克即等同於純質淨重,且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附此敘明。  ㈡再者,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林子平所購入,而為其本案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8頁),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鑑驗結果如附表各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3日報告(收驗)編號A3379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1份(見毒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在卷可稽,是附表各編號所示各該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各該毒品取樣鑑驗部分,既均已用罄滅失,自均不予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分析編號:DAC1500號。 ②驗前淨重:53.168公克。 使 用 量:0.073公克。 驗餘淨重:53.095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①合計驗前淨重即合計純質淨重:56.771公克。 ②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字第54號(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4頁,獲案毒品表影本見本院卷第27頁。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3日報告(收驗)編號A3379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見毒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  2 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分析編號:DAC1501號。 ②驗前淨重:1.86公克。 使 用 量:0.036公克。 驗餘淨重:1.824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3 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分析編號:DAC1502號。 ②驗前淨重:0.722公克。 使 用 量:0.086公克。 驗餘淨重:0.636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4 乾燥植物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分析編號:DAC1503號。 ②驗前淨重:1.021公克。 使 用 量:0.024公克。 驗餘淨重:0.997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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