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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瑞珍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謝孟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351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瑞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共識,目前刻正草擬和解書並確認和解細節(見本院卷末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此勢將影響量刑妥適性,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