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3-智簡-14-20250124-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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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欣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盧欣怡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且 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且其明知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以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均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4月間起以其申請使用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impreza5d」,刊登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下標購買。嗣因警方為採證而向盧欣怡購入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1件,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11年10月25日至盧欣怡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悉上情。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盧欣怡於警詢、偵查之自白(11023號偵卷第4頁至第10 頁、第116頁)。  ㈡蝦皮購物平台網頁列印畫面、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526號搜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6日全管字第2154號函檢附之蝦皮商品寄件資料各1份(11023號偵卷第13頁至第20頁、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92頁至第93頁)。  ㈢被害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2份、被害人即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畫面、告訴人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即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各1份(11023號偵卷第21頁、第23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34頁、第40頁至第54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82頁、第86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117頁至第146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係因警員為蒐證目的上網佯裝購買遭查獲,被告與 警員間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不構成販賣行為之既遂,故核被告盧欣怡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然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未供明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地、各次販賣數量及購買者等與販賣有關之資訊,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僅陳明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透過網路陳列,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容有未恰,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㈡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108年3、4月間起至111年10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期 間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建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㈣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 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販賣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前揭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另被告雖於偵查中陳稱其獲利約新臺幣5萬元等語(11023號 偵卷第116頁背面),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並未具體陳明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地、各次販賣數量及購買者等與販賣有關之資訊,無從逕認其有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已如前述,是以本件被告尚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可言,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 審定號 註冊公告日期/專用期限 (民國) 商標權人 1 仿冒「YSL」商標之項鍊3件 YSL 00000000 73年10月16日/123年8月31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2 仿冒「YSL」商標之耳環40件 3 仿冒「LV」商標之項鍊8件 LV 00000000號 102年7月1日/122年6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 仿冒「LV」商標之戒指2件 00000000號 101年12月1日/121年11月30日 5 仿冒「LV」商標之耳環44件 00000000號 101年8月1日/122年7月31日 6 仿冒「LV」商標之髮夾20件 00000000號 102年2月16日/122年2月15日 7 仿冒「LV」商標之髮圈26件 00000000號 86年10月16日/116年9月15日 00000000號 94年11月16日/114年11月15日 00000000號 86年10月16日/116年9月15日 00000000號 94年5月16日/114年5月15日 00000000號 104年9月1日/114年8月31日 8 仿冒「GUCCI」商標之髮飾27件 GUCCI 00000000號 100年11月1日/120年10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9 仿冒「GUCCI」商標之髮夾18件 00000000號 111年6月1日/121年5月31日 10 仿冒「GUCCI」商標之項鍊4件 00000000 號 111年6月16日/121年6月15日 11 仿冒「GUCCI」商標之耳環55件 00000000號 105年9月1日/115年8月31日 00000000號 70年6月16日/120年5月15日 00000000號 104年6月16日/114年6月15日 00000000號 105年7月1日/115年6月30日 00000000號 86年2月1日/121年12月15日 12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28件 CHANEL 00000000號 72年6月16日/117年3月31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3 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鍊6件 00000000號 79年12月1日/117年3月31日 14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506件 15 仿冒「chanel」商標之戒指17件 16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圈60件 17 仿冒「chanel」商標之髮夾63件 18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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