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M-113-智訴-1-20241009-1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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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子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子榮係蝦皮購物網站「Z000000000」 (下稱蝦皮帳號)之申登人,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Windy」之人(下稱「Windy」),共同意圖銷售,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8月起至111年3月止,由被告趙子榮將告訴人蔣霈、莊尚融、李牧樵共同創作之「紅藥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即「紅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及「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的game」(即「紅丸三傑秋季線上講座-男人間的Game入門篇」)等著作(以下合稱本案著作),重製至「Windy」申設之Google雲端硬碟中,再以蝦皮帳號在蝦皮網站上刊登「A message for inner game 強渡關山∣縱橫四海∣一級玩家∣新世界∣躺著把∣UC Training」之訊息(下稱上開販賣訊息),將本案著作以贈品課程搭售方式,販售予買家,買家付費至永豐銀行帳戶後,被告趙子榮或「Windy」即提供前揭雲端硬碟之連結予買家,供買家下載本案著作,以此方式侵害本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權利,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4,516元。嗣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558號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9樓之第三人李宗澔住處,扣得含本案著作之隨身硬碟,並在第三人李宗澔的手機內,發現第三人李宗澔向蝦皮帳號購買本案著作之對話紀錄,循線查獲被告趙子榮,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趙子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趙子榮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趙子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同法第92條,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蔣霈、李牧樵、莊尚融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協議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至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 查被告於警詢坦認販售本案侵害著作權商品,獲利為4,516 元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4953號偵卷影卷㈠第14頁),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然被告業已賠償本案告訴人等情,業如前述,堪認已足以剝奪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而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