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M-113-竹交簡附民-24-20241122-1
字號
竹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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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郭惠偵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石正宇律師 被 告 余俊賢 張恩豪 黃郁棠 巫浩文 民族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有 上列被告余俊賢、張恩豪、黃郁棠、巫浩文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17號),經原告向被告余俊賢、張恩豪、 黃郁棠、巫浩文、民族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