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M-113-竹交簡附民-41-20241028-1

字號

竹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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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添登 陳玟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 告 邱純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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