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M-113-竹交簡附民-57-20241001-1

字號

竹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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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徐育瑩 被 告 黃成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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