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M-113-竹交簡附民-61-20250227-1

字號

竹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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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黃麗珍 被 告 林瑞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77號,即本院11 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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