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M-113-竹交簡-268-20241025-2

字號

竹交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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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3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 竹交簡字第26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關於「112年4月29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113年4月29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關於「112年4月29 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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