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M-113-竹交簡-315-20241022-1

字號

竹交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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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邦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劉邦建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 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3年4月26日14時至20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段00巷00號之居所內,飲用啤酒1罐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處所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6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0號對面時,因後車燈未亮而為警攔停,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日20時32分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劉邦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30 頁至第31頁)。 ㈡、被告於113年4月26日20時32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53毫克,有湳雅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查詢駕駛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憑(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8頁至第19頁)。 ㈢、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於11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復撤回而確定,於112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已經因同一罪質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又無視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再次為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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