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M-113-竹交簡-459-20250122-1

字號

竹交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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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祥竣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祥竣(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 15日凌晨2時至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10樓之居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4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5時22分許,途經新竹市北區鐵道路飛舍高幹19右7D9492HE11電桿前,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撞停放在路邊、楊政達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致他人傷亡),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上午7時1分許,測得黃祥竣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祥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 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7毫克情形下,執意騎車上路,甚已自撞肇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已生相當危害,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可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暨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與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63號   被   告 黃祥竣  上揭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祥竣(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 15日早上7時1分許許,明知渠稍早在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10樓居處,飲用不詳數量之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仍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途經新竹市北區鐵道路飛舍高幹19右7D9492HE11電桿前,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撞停放在路邊、楊政達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致他人傷亡),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得黃祥竣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祥竣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 人楊政達於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偵查報告(113年2月6日)、新竹巿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XR-3337、BCY-9670)、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Z000000000)及現場相片(含車損照片)30張等附卷可證,是被告前揭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祥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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