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M-113-竹交簡-540-20241225-1

字號

竹交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40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交易字第595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賢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賢輝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 、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下午1時1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20分許止,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延平公有停車場旁公園內飲用酒類若干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陳賢輝於同日下午1時2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區延平路1段214巷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攔查,經警員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 三、證據:  ㈠被告陳賢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偵卷第8 頁至第9頁、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95號卷【下稱交易卷】第23頁至第26頁)。  ㈡警員李元宏於113年7月17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偵卷第7 頁)。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見偵卷第 10頁)。  ㈣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113年4月2日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份(見偵卷第11頁)。  ㈤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見 偵卷第12頁)。  ㈥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見偵卷第16頁)。  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卷第17頁)。  ㈧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陳賢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 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42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並分別於105年7月12日、同年9月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交易卷第11頁至第12頁),是被告應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不知戒慎其行,猶於本次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情況下,仍騎乘前揭機車上路;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是被告之行為已生相當之危險,應嚴正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是其犯罪情節並非屬最嚴重之情形;另衡諸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已退休、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