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M-113-竹交簡-77-20241004-1
字號
竹交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弘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嘉弘於民國112年8月9日9時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經國路1段與自由路口,因在多車道右轉時直接駛入外車道,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警員余淮澤在該處執行巡邏勤務,見狀遂於經國路1段與鐵道路口攔截黃嘉弘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示意其靠邊受檢,詎黃嘉弘明知任意駕車闖越紅燈、變換車道或迴車,足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且可預見上開駕車方式,極可能因此撞擊路上車輛,而當時道路上並有其他車輛行駛,為逃避攔查,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危險之故意,無視交通號誌標線之指示,即闖越紅燈直行,險些碰撞其他車輛,行經經國路與經國路1段315巷口,乃碰撞劉邦晧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再度闖越紅燈逃逸,嗣警開啟鳴笛向前尾隨,黃嘉弘遂無視紅燈號誌駕車在經國路1段與公道五路3段口逕行迴轉,乃在該處碰撞正在停等紅燈、由許藝騰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及由曾江域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在該巷口迴轉時碰撞到對向直行、由林彥翔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毀損均未據告訴),而以前揭駕駛行為,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最後逃逸現場。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黃嘉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之車主劉邦晧、車牌號碼000-0 000號車輛之駕駛許藝騰、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駕駛曾江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駕駛林彥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警員余淮澤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紙、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㈤車牌號碼000-0000號、BPS-6776號、BGX-2677號、BBY-2066 號、BAK-2275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㈥警方密錄器錄影擷圖照片7張、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 、現場暨車損照片7張。㈦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傷害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憑參,詎其竟不知戒慎其行,因駕車違反交通規則見警方上前攔截,竟接連闖越紅燈直行、復任意迴車,並因此撞及該道路上多輛正在行駛之車輛,以此等方式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影響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甚鉅,其所為自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又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BBY-2066號車之保險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達成和解,此有112年11月3日書立之和解書影本2紙、112年8月11日車禍和解書1紙(見偵卷第53頁至第55頁)附卷可參,竭力彌補其行為所生之損害,足見其應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被告警詢中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4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候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