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M-113-竹秩-46-20241018-1
字號
竹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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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呂俊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18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58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賢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俊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13年8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許。 ⑵地點:新竹市○區○○路000○0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證人葉嘉祐、楊秀麗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偵查報告。 ⑶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至行為人所持之西瓜刀並未扣案,爰不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