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CDM-113-竹簡附民-140-20250114-1

字號

竹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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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簡琮斐 被 告 徐光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063號(原113年度易字第 75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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