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CDM-113-竹簡附民-151-20241105-1
字號
竹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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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王怡凡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廖銘偉 新竹豐邑喜來登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