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M-113-竹簡附民-201-20250217-1

字號

竹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林以晴 被 告 凃淑容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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