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CDM-113-竹簡-1092-20241126-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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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昱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昱傑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逾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新竹市北區金竹路某巷弄內,向吳思瑩(另由警方偵辦)以每包新臺幣(下同)150元之價格購買附表編號1、2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N,N-Dimethyleathinone)、第三級毒品苯基乙基安己酮(N-Ethylhexedrone)成分之咖啡包共34包(送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2之「檢驗結果」欄所示;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約6.379公克),及以每顆200元之價格購買附表編號3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之藥丸共8顆(送驗結果如附表編號3之「檢驗結果」欄所示)而均持有之。嗣趙昱傑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112年12月27日晚間6時2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9樓之4之租屋處緝獲,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趙昱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 13年度毒偵字第11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頁至第11頁背面、第36頁至第38頁)。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毒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78頁)。㈢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6張(見毒偵卷第17頁、第19頁、第20頁)。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501、A1501Q)、113年5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941Q)各1份(見毒偵卷第82頁至第85頁、第94頁)。㈤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開各該證據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逾量持有。經查,被告趙昱傑遭查獲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其中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之總純質淨重約6.379公克,此有上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犯本案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行,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考量被告自始坦認犯行,且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約6.379公克,尚非巨量,又本案並未查獲被告將其持有毒品販賣或轉讓予他人之事證,是其行為對社會所生危害尚非甚鉅;另衡諸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職業為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毒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檢驗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N,N-Dimethyleathinone)、苯基乙基安己酮(N-Ethylhexedrone)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3之「檢驗結果」欄所載),此有前揭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501、A1501Q)、113年5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941Q)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2頁至第85頁、第94頁);是上開扣案物均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然被告趙昱傑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扣案物即均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故除業經取樣檢驗而用罄之部分毋庸沒收外,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之包裝袋共3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併宣告沒收之。  ㈡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雖係本案查獲時一併扣案之物,且為 被告所有,或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此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見毒偵卷第8頁、第9頁背面、第36頁至第38頁);然上開扣案物均屬被告另案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證物,且與本案被告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行無關,自不宜於本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1 偽海尼根包裝綠底混合包(內含紫色粉末)共3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116.7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6.79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6.448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純度7.2%,總純質淨重約6.249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N,N-Dimethyleathinone)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 2 百威包裝紅底混合包(內含紫色粉末)共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7.5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7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7.19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純度2.3%,總純質淨重約0.130公克)、第三級毒品苯基乙基安己酮(N-Ethylhexedrone)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 3 綠色不倒翁造型藥錠1包(內含8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8.8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34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8.785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 4 安非他命5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未於本案檢驗。 5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未於本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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