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M-113-竹簡-1095-20241015-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睿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0 ),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75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王睿明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倒數第4字後應 補充「、右下第二大臼齒牙根斷裂」等文字及證據欄應補充「被告王睿明於本院11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112年12月18日診斷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依卷附事證,業已就起訴書有關被害人傷勢部分予以補充「右下第二大臼齒牙根斷裂之傷害」,有本院11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5號卷《下稱本院113易475卷》第36頁),是本院自以檢察官前揭補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內容,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睿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一具有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與被害人因 細故糾紛,理應克制己身之衝動與怒氣、思循理性方式解決衝突,竟任意以前揭方式毆打告訴人成傷,侵害告訴人之身體健康法益,足認被告顯然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從事焊接工、離婚,有1名成年子女、與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113易475卷第39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及告訴人、檢察官就本案意見(見本院113易475卷第36頁、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松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60號   被   告 王睿明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睿明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8時5分許,在新竹縣○○鄉○ ○路000號台積電新建廠房工務所前,與陳永興發生口角糾紛,王睿明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手毆打陳永興,致陳永興受有雙側顳顎關節挫傷及右下牙冠破裂之傷害。 二、案經陳永興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一中隊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睿明於警詢時坦承以手掌推擊告訴人陳永興之臉 頰,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目擊證人蔡文梓於警詢時供證在卷,復有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睿明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珮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