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M-113-竹簡-1118-20241206-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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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宇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宇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零陸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石宇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0日13時許,受臉書名稱「孔德浩」之友人所託,前往新竹縣新豐鄉康樂路與康泰路口之統一超商,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孔德浩」胞姊之成年女子,無償收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9公克)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同日13時5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康樂路與康泰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尚未施用),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石宇廷於偵訊中之自白(1387號毒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3 頁、第58頁)。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湖11207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771號、毒品編號:湖112072號)各1份(1387號毒偵卷影卷第16頁至第19頁、第67頁至第68頁)。 ㈢、綜上,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種類、數量、持有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持有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9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鑑定結果略以:白色透明結晶1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112072號),驗前毛重0.29公克,驗前淨重0.07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淨重0.069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確認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1387號毒偵卷影卷第67頁)附卷可考,是該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自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