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M-113-竹簡-1221-20241205-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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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應龍 籍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法務部○○○○○○○) 楊啓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270號、第13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應龍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楊啓斌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周應龍、楊啓斌,以及賴彥良均為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 號法務部○○○○○○○○○○○○○○)之受刑人,彼此素有嫌隙。詎周應龍、楊啓斌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9日20時52分許,在新竹監獄新收中心522號房,一同徒手毆打賴彥良身體,致賴彥良受有頭部及臉部多處擦挫傷、右耳瘀青與下背部擦挫傷等傷害。 ㈡案經賴彥良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周應龍、楊啓斌於(下稱被告2人)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賴彥良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思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就被告2 人犯行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法務部○○○○○○○113年8月6日竹監戒字第11310012840號函暨其 附件(收容訪談紀錄、收容人陳述書、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以及新收中心522房監視器影像畫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2人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 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理性解決獄友之 間糾紛,共同為本案傷害犯行,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之態度,同時參以其等本案犯罪動機、手段與情節、告訴人因此所受之傷勢,暨被告周應龍表示彼此衝突乃肇因於告訴人臨近執行完畢期滿釋放之日,整天找人玩,不顧其他獄友感受,且告訴人案發當下也有打掉被告楊啓斌眼鏡、肘擊被告楊啓斌太陽穴、踹踢其胸腹部的行為等語(見他字第3048號卷第39頁,偵字第13270號卷第38-2頁);復兼衡被告2人各自之前案素行、目前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