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M-113-竹簡-1247-20241129-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昱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昱泰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黎昱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4月15日17時12分(以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登記為黎昱泰之友人劉鴻展之母親曾金)侵入址設新竹市○○區○○街000號之「陽光敦品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隨後下車查探停放該地下室內之各該機車車廂欲搜尋財物,並開啟該社區住戶藍麗君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門,進入車內尋找可竊取之財物,惟黎昱泰均未發現可竊取之財物,即於同日17時21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該地下室停車場而未遂。嗣經藍麗君之配偶王嘉欽報案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嘉欽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黎昱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嘉欽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曾金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陽光敦品社區」警衛鄭輝彬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警員陳奕志於113年6月7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48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1份。 ㈦「陽光敦品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2張、 道路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1812-TW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㈧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片。 ㈨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臻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未遂罪。被告於上開時間雖已著手加重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未能發現值錢財物而未得逞,故被告於本案乃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諸多竊盜案件曾 經追訴處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1頁)附卷憑參,詎被告並未因此戒慎其行,仍於前揭時間侵入「陽光敦品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查探停放該地下室內之各該機車車廂、告訴人所有前揭自小客車內之財物,僅因未能發現值錢財物而未得逞,其行為當無任何取取之處,然仍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其於本案之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