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M-113-竹簡-1373-20241212-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又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又銓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 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又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事後已將竊得財物交予警方查扣,經警發還被害人萌娜霖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非鉅,暨其品行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經警方扣押後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是其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446號   被   告 陳又銓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又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大潤發賣場停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TUMALE MONALYN GABING(中文名:萌娜霖,下稱萌娜霖)所有、置於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800元),得手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嗣經萌娜霖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業已發還萌娜霖)。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又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萌娜霖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及竊取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