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M-113-竹簡-1377-2024122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重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9 4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3年度易字第1317號 )適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施重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扣案之偽造EAK-2995號車牌2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 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因被吊扣車牌竟購入偽造車牌,並將之懸掛在本案汽車上而駕駛上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斟酌被告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處拘役50日,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應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能深切省悟所為對社會治安之負面影響及刑罰之嚴重性,促使日後能遵守法律規範、強化法治觀念,並彌補其因犯罪所耗費之司法、行政資源,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從中記取教訓並督促反省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而上開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至於被告於緩刑期間若違反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屬被告所有, 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947號   被   告 施重慶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斗崙里19鄰縣○○街             00號2樓             居新竹縣○○市○○○路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重慶因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因超速裁罰 吊銷而上繳監理單位,施重慶明知汽車牌照非經監理單位核發,不得擅自偽造或變造,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網以新臺幣7,000元價格購買上開車號之兩面車牌,並於同年8月20日懸掛於原車輛並行駛於道路上,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交通管理之正確性。經警方於同年9月19日18時1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嘉興路六家高中校門前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施重慶坦承上揭犯行,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車身及偽造車牌照片、偽造之上開車牌兩面、現場錄影截圖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珮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