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M-113-竹簡-1404-2024121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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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霈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新竹 後備指揮部愛字第2328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後備指揮部博愛字第2328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子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依 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竟無故逾入營期限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有可議,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不諱之犯後態   度、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878號   被   告 陳子霈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子霈明知其係新竹後備指揮部召集符號「博愛甲字第   232800號(01)」召集編號0076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 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前往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五峰國小報到,該召集令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詎陳子霈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   到。 二、核被告陳子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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