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M-113-竹簡-198-20241220-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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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選偵字第6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1行關於「 退投注金額1.5%至5%」之記載應更正為「退投注金額1.5%至1.6%」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信設 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查被告自民國111年10月、11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在同一地點,代賭客下注賭博網站,多次收單下注獲利,是被告與賭客簽賭、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及金額,暨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選偵63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及電腦 主機1台,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物品為一般人日常使用之物品,又無證據證明專供本件犯罪之用,為符比例原則,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檢察官固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本件 犯罪所得數額,本院為兼顧訴訟經濟,考量本件投注之人數、次數已難回溯估算,如仍強求計算其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選偵字第63號 113年度選偵字第15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7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 1年10月、11月間某日起至同112年11月19日止,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7樓之1住處,透過個人電腦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虛擬公共場所「九洲娛樂城(即LEO)」、「老虎」(網址https://tiger9999.net/) 、「協和」(網址https://jjj66.net/)、「泰八」(網址 https://wwwl.tg888.ws)等賭博網站取得帳號、密碼後,再向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表示可向其簽賭臺灣彩券今彩539及臺灣職業棒球賽等項目,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即透過通訊軟體WHATS APP向甲○○簽賭如下:㈠不特定賭客以通訊軟體WHATS APP下單方式簽賭今彩539,其賭博方式以每日臺灣彩券今彩539所開出之5個中獎號碼為核對號碼,下注方式為: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賭客任選1至39中2個號碼,若與上開5個核對號碼中之任2個號碼相符(俗稱二星)即中獎,可得5,700元彩金;賭客任選1至39中3個號碼,若與上開5個核對號碼中之任3個號碼相符(俗稱三星 )者即中獎,可得5萬3,000元至5萬7,000元彩金;賭客任選 1至39中4個號碼,若與上開5個核對號碼中之任4個號碼相符(俗稱四星)者即中獎,可得75萬元彩金;若未猜中,則簽賭金歸甲○○取得;㈡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透過通訊軟體WHATS APP下注簽賭臺灣職業棒球賽等項目,甲○○再向上開「九洲娛樂城(即LEO)」、老虎、協和、泰八等賭博網站簽賭,賠率依上開「九洲娛樂城(即LEO)」、「老虎」、「協和」、「泰八」等賭博網站設定之1:0.92至1:0.97間 ,即每投注1萬元賠1萬9,200元至1萬9,700元(含本金)間 ,各該賭博網站並退投注金額1.5%至5%予甲○○,若洪正德及 其他不特定賭客押中,甲○○即賠付上述賠率之賭金予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若未押中,則下注簽賭金額歸由上開賭博網站經營者取得,甲○○並不定期向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以現金或匯款結算盈虧,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嗣於112年12月13日7時20分許起至同日7時45分許止,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 ,在甲○○位於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7樓之1住處,當場 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均含晶片卡1張)及電腦主機1台,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新竹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深入追查後自動檢舉簽分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洪正德、陳慶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856號搜索票、新竹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均 含晶片卡1張)及電腦主機1台。 ㈤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通訊軟 體WHATS APP訊息翻拍照片103張等。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按利用臺灣彩券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係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 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利用職業運動比賽結果,亦係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1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或多次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 ㈡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信設備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與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甲○○所犯上開數罪名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 。扣案之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各1支(均含晶片卡1張)及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甲○○犯罪所得,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洪正德(所涉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及同條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等罪嫌部分,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以電子通訊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2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賴清德、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侯友宜之選舉結果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另案被告洪正德於本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散布選舉賭盤之投注訊息及提供賴清德、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之賠率為下注標的,藉此公開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以其112年12月3日本屆總統選舉參選人賴清德、侯友宜賠率為例,賴清德讓侯友宜140萬票,賠率均為1:1.95【即每下注賴清德、侯友宜新臺幣(下同)1萬元,均可贏回1萬9,500元】,並於同日與另案被告陳慶泉(所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部分,另行提起公訴)以LINE通訊軟體訊息內容為:「總統選舉開盤了嗎、總統選舉開什麼盤、幫我下、現在不是可以下、晚上下班匯給你…」、「綠豆湯2碗、藍芽耳機1個、000000000、我錢給別人了,你晚上要匯給我」等語,另案被告陳慶泉分別下注2萬元簽賭賴清德贏及簽賭侯友宜贏1萬元,並各於同日2時38分許,翌(4)日1時55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1萬元至另案被告洪正德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為賭金,被告甲○○即藉此經營選舉賭 盤,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總統候選人之損害。因認被告甲○○共同涉有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及同條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112年12月2日與另案被告洪正德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內容:「你看到沒」、「180萬嗎」、「對、今天、明天不一定、140萬、今天、綠色和平組、上盤、藍金齡下盤」等語之訊息,意指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總統候選人賴清德讓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140萬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洪正德問我選舉賭盤的事,當時我先回他約讓180萬票,後來我晚上看新聞民調覺得或許不會差這麼多,就改跟洪正德說差140萬,「綠色和平組」是代表綠營,「上盤」是讓的,「藍金齡」是代表藍營,「下盤」是被讓的,「綠色和平組」及「藍金齡」都是我自己取的代號,我會取代號是因為知道現在有在抓選舉賭盤,為了避免觸法才用代號,我只是提供訊息給洪正德參考而已』、「洪正德沒有向我下注簽賭總統副總統賭盤,他只是詢問我讓分訊息」等語。經查,被告甲○○固向另案被告洪正德提供前開本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賭盤訊息,惟另案被告洪正德並未向被告甲○○下注簽賭或將另案被告陳慶泉簽注之賭金轉由被告甲○○承接之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正德、陳慶泉之供述、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通訊軟體WHATS APP訊息翻拍照片103張及通訊軟體微信訊息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拍照片影本1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甲○○所辯非虛。故縱認另案被告洪正德開予另案被告陳慶泉之賭盤讓票及賠率訊息係被告甲○○所提供,仍難遽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洪正德有此部分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擔負共犯之責,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此部分犯行,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固應認其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