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M-113-竹簡-729-2025032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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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振燁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核被告羅振燁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 。 三、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物內, 顯然缺乏尊重他人權利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建築物之時間,暨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勾選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14號   被   告 羅振燁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號8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振燁未經彭啟泓同意,於民國113年3月6日18時51分許, 侵入彭啟泓所居住位於新竹市○○○路000號住宅之大門後,沿該房屋樓梯一路往上走樓梯至7樓再從7樓走樓梯至5樓大門前,經彭啟泓觀看監視器後報警察處理。 二、案經彭啟泓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羅振燁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未經告訴人彭啟泓之同意, 侵入上址建築物等情。 (二)告訴人彭啟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司法警察製作之偵查報告報告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及照 片、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依上述證據,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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