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CDM-113-竹簡-807-20241008-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薇珽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薇珽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陳薇珽於員警執行交通違規舉發勤務時,無故妨害員警執行交通違規舉發勤務,經員警勸導並請其離開後,仍不斷干擾正值勤之員警,被告即以羞辱性言語辱罵員警,應認其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方對第三人執行交通違規舉發勤務時,無故在旁干擾,經勸戒後仍出言辱罵,藐視國家公權力,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之執行,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審酌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56號   被   告 陳薇珽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薇珽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 00號前,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警員廖羽陽在場處理違規停車驅離及舉發時,詎陳薇珽明知警員係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正在執行公務,竟基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經制止後仍以「王八蛋」等語辱罵警員。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薇珽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職務報告、現 場對話譯文、現場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