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CDM-113-竹簡-834-20241120-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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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 728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竹簡 字第83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關於「被告蔡麗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蔡麗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蔡麗「真」之記載,顯係 誤寫,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之蔡麗「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