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M-113-竹簡-857-20241209-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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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017號、113年度偵字第7865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盛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 物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 所載「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應更正為「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某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薇閣精品旅館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盛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及同法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係同時取得而同時持有5種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且亦 係同時遭查獲,堪可認定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而僅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故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我國嚴厲管制毒品之刑事政策,擅自持有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少,所為對於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且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之前案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暨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再考量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之類型、情節、手段、相隔時間等因素,依該2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176Q)在卷為憑(毒偵卷第73-75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取樣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毋庸宣告沒收外,連同其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並非違禁物,卷內並無證據足證乃被告 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爰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017號 113年度偵字第7865號 被 告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盛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第1449號、第1509號、第1687號、第191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苯基乙基胺己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氟硝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11月18日上午7時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城市花園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1月20日凌晨1時45分許,在新竹市東區中華路與武昌街交岔路口,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吸食器1組等物,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盛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 :B-21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二-2;尿液檢體編號:B-214)各1份。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四)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出具之毒 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176Q)1份。 (五)警員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份、查獲及扣押物照片44張。 二、核被告陳盛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係被吿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總毛重 (公克) 驗前總淨重 (公克) 鑑驗結果 純質淨重 (公克) 1 藍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 16包 60.15 48.349 4-甲基甲基卡西酮 3.626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 苯基乙基胺己酮 微量 2 庫柏力克熊哥吉拉造型紫底混合包(內含綠色粉末) 11包 63.62 45.675 4-甲基甲基卡西酮 4.613 3 SWAG熊貓白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 3包 19.75 14.550 4-甲基甲基卡西酮 9.621 4 香菸 15支 93.39 ---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無法分析 5 白色圓形藥錠 195顆 70.45 40.257 氟硝西泮 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