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M-113-竹簡-889-20250122-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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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沂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蕭育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選偵字第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沂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 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沂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4號卷第34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沂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 (二)被告就總統選舉結果先後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賭 博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僥倖獲利,透過 網際網路至賭博網站以113年第16任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下注簽賭,助長投機歪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足見被告遵法意識薄弱,所為殊為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審酌其押注次數及金額之多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狀,兼衡其素行及於警詢時自陳博士在學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且本案屬其初犯,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然為使被告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課予一定緩刑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若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45號 被 告 陳沂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00鄰○○路00 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 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Polymarket.com(以下簡稱「PM 平臺」於民國112年12月2 3日遭刑事局停止解析,目前須透過VPN或更改預設DNS:[8.8.8.8])是一個建立在乙太坊的去中心化預測平臺,成立於西元2018年,以預測全世界各種議題(如比特幣ETF是否上市、某火山於何時事前是否噴發、川普2024年是否會參選等)為主,於Google搜尋引擎可輕易搜尋並進入該網頁,欲成為會員僅須透過電子信箱即可快速創立會員帳號及其入金錢包,並提供用戶可以參與預測,惟該平臺具勝負之結果應為事前所不能預知之性質,美其名為預測,實質卻是賭博的行為,且係透過區塊鏈上智能合約根據賭客下注量、下注頻率影響賠率,有別於傳統網路賭盤係透過組頭(代理、總代理、股東等)上線創建帳號後提供指定網址、帳號、密碼等資訊供下線賭客或小組頭登入及透過人工追蹤賭盤數據調整賠率,全是透過自動化智能合約運行,平臺以買賣下注時的手續費為獲利來源,會員間則互為下注輸贏獲利,可視為新型態賭博平臺。 二、「PM 平臺」於112年12月23日前某日,開設中華民國113年1 月13日舉行之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預測【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 Who will win?】(中華民國總統選舉:誰會贏?),提供總統候選人柯文哲、賴清德及侯友宜等3人之當選(YES)、不當選(NO)的預測選項,共6種下注標的,與【Will DPP (民進黨)win a majority in the 2024 Taiwanese General Election?】(民進黨是否能在2024年台灣大選中贏下立法院多數席位即「民進黨是否能於本次政黨票選中獲得57席次以上之立委?」是/能(YES)、否/不能(NO)的預測選項,共2種下注標的,)等議題賭盤,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而用戶要選擇哪一個選項下注前,必須先入金USDC虛擬貨幣(USDCoin,為穩定幣,1顆USDC等於1美元,下稱USDC),再選擇投入多少USDC支持該賭注,並依押注比例多寡及注單數量決定市場行情,再依據智能合約自動調整獲利率。惟總統、政黨票等選舉需靠全民投票,且透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宣布後始確認當選者,有勝負事前不能預知、勝負攸關金錢獲利之博弈性質且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PM平臺」等同於開設總統候選人及政黨票選舉賭盤並提供不特定人下注對賭。 三、陳沂即基於以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 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於112年12月9日6時42分許、同日15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4樓租屋處,於公開且公眾得瀏覽之「PM 平臺」區塊鏈網站所提供本國2024總統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網路賭盤下注「侯友宜NO」360 USDC、「柯文哲YES」30 USDC對賭【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 Who will win?】(中華民國總統選舉:誰會贏?);賭博方式為,在該賭博網站創立個人帳號「ccccc12」綁定入金之合約地址「0x45c6a6a644a1c0000000aef159156e692e1f5f87」(即為籌碼錢包),登入後陸續由幣安、MaiCoin等交易所購買USDC虛擬貨幣或以存放於冷錢包之虛擬貨幣儲值至「PM 平臺」網站,再下注當時開盤(泘動賠率)賴清德、侯友宜、柯文哲候選人當選(YES)或不當選(NO)之賭注,對賭輸贏(舉例以30USDC下注價格為30¢《價格單位》之YES選項,可獲得100shares,則賠率為100/30=3.334;反之,NO選項價格即為70¢《YES價格+NO價格趨近100》,以70USDC下注時亦取得100shares,則賠率為100/70=1.429,候選人當選與所押政黨過半時,押YES者獲得100shares,反之押NO者則shares歸零,於賽局結束時,1shares將自動售出為1USDC,且渠下注後皆會影響全盤賠率,改變市場行情,並進行各下注之間會員玩家對賭行為,等待總統與政黨大選結果出爐或透過賠率改變使彩券《於該平台稱「shares」》價格浮動之買賣差價,全站皆透過polygon鏈之智能合約運行所有會員入金、下注買賣、賠率計算及出金等行為,「PM 平臺」網站則收取下注及贖回之交易手續費1%牟利)。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沂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於該「PM 平臺」區塊鏈平台下注中華民國113年總統選舉賭盤,其並同意查扣賭資並知悉下注後將與其他人對賭,且會改變賭盤賠率等事實)。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三)Polymarket.com網站個人帳號網頁、下注畫面。 (四)會員個人頁面之下注狀態及下注紀錄。 (五)會員錢包交易紀錄(公開帳本)及提領交易所會員基本資 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 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