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M-113-竹簡-896-20241122-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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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家妤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葉家妤明知其無付款之真意及能力,且無認購緯創資通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票,亦無購買遠雄新時代建案之房屋,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間,使用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向任帷晰佯稱:「之前我公司有可以認股,那時候買大概26,漲到120賣掉,所以有小賺,那時候買了不少公司的股票」,並於任帷晰詢問:「緯創嗎?」,答以:「是啊」等語,且傳送遠雄新時代建案照片予任帷晰後,對之誆稱:該房子係其買的,其向遠東商銀申辦土地貸款,獲得核撥款項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云云,使任帷晰誤信其具相當支付能力,葉家妤再以先行墊付款項為由,要求任帷晰匯款,致任帷晰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葉家妤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及葉家妤所指定不知情之宋小平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嗣葉家妤拒不返還,任帷晰始悉受騙。案經任帷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葉家妤於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73頁至第74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任帷晰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偵卷第5頁至第 6頁、第59頁、第78頁)。 ㈢、證人宋小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7頁)。 ㈣、交易結果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告訴人與 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宋小平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數張、第一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庫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之勞保、就保、職保查詢結果、告訴人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各1份(偵卷第14頁至第41頁、第65頁至第70頁、第79頁至第11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道獲 取財物,竟以上開詐術獲取不法利益,顯然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益,其行為除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外,利用他人帳戶更造成執法機關查緝不易,嚴重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所為非是,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3年度刑簡移調字第33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告訴人雖同意如被告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則同意給予被 宣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惟被告於本案判決前,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於113年5月13日確定,此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並不符合緩刑之要件,特此敘明。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共詐得款項2萬2,000元,當核屬其之犯罪所得,惟考量其業與告訴人就上開金額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如前所述,是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所達成之和解,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就該部分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就其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1 112年11月9日16時5分許 2,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2 112年11月10日22時45分許 1萬元 3 112年11月13日12時50分許 1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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