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M-113-竹簡-900-20250331-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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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雙雙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8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雙雙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市政府114 年2月10日府都使字第1130212024號函(見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900號卷第2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雙雙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建造之違章 建築物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竟仍貪圖一己之私,於原址復又違法重建違章建築物,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就違法重建部分迄未拆除改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違建面積大小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222號 被 告 楊雙雙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ㄧ、楊雙雙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基於違反前揭規定之犯意,先於民國 102年間某日,未經許可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之法定空地,興建RC(鋼筋混泥土)造之違章建築物,新 竹市政府工務處於102年10月22日強制拆除上開違章建築完 畢後,楊雙雙再於106年間某日,在原處4、5、6、7樓頂樓 地板重建RC造、面積約470.3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嗣經 新竹市政府於113年3月6日前往上址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雙雙就所涉違反建築法犯行坦承不諱,且有新竹 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新竹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拆除照片及拆後重建照片在卷可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第1項之經強制拆除建物違 規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