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M-113-簡上-52-202410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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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翊翔 選任辯護人 邱翊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中華民國11 3年1月16日113年度竹簡字第102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7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並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 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之上訴案件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無非係認原判決量刑過輕(見本院原簡上卷第11頁),因此可認檢察官已明示僅對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上訴。是參照前揭規定,應認本案上訴範圍亦即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均未經上訴而不在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當否之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罪名,均 引用如附件(電子檔案附件)原審簡易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其僅因言 語衝突,即不顧夫妻恩情,強脫告訴人衣物、造成告訴人右胸挫傷,惡性實在重大;且被告遲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表示歉意,犯後並無悔意,原審量刑過輕。爰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法官為量刑之裁量時,本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 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  ㈡經查:  ⒈原審衡酌卷內事證,認被告作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與配偶 發生細故爭執未能理性解決紛爭,反遂行本案犯行,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之態度,同時考量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以及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另兼衡被告各項前案素行,暨其自述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⒉經核原審判決上述量刑,實已將被告本案犯罪手段與情節、 犯後態度,暨其他上訴意旨所表明之情事均納入考量。且其量刑不僅未逾法定刑度,復未與類似案件明顯輕重相差懸殊,此外也無其他裁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堪認已充分斟酌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而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檢察官上訴意旨無視於此,猶執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㈠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就本案全部犯行 均為坦認,且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因此無論最終是否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均請求給予緩刑之諭知等語。  ㈡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 於民國106年9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簡上卷第65頁)。是被告於前述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固於5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⒉然而,經本院安排被告與告訴人調解,且開庭通知合法送達 於被告,被告卻無故缺席且電聯無著,並亦無正當理由於本院準備程序未到庭(見本院原簡上卷第37頁、本院檢上卷第11頁至第16頁)。由上情觀之,被告面對國家刑事追訴態度可謂消極,對於告訴人原先釋出善意、表達願意和解,亦置若罔聞;則在此情形下,本院實難認定被告單純經此偵審程序暨刑之宣告,即會更加注意自身行為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對其所處之刑尚無暫不執行的空間。被告及辯護人前揭主張,礙難准許,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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