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M-113-聲保-104-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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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賢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賢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賢俊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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