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M-113-聲保-105-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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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 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