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M-113-聲保-109-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尹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尹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尹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 0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竹簡字第1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