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M-113-聲保-110-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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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旭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旭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旭柏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03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原訴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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