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M-113-聲保-111-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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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明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明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2年7月、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42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