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聲保-120-202411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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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 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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