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CDM-113-聲保-128-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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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武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武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謙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2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